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以下簡稱平臺網絡)作用,促進平臺網絡平穩和有效運營發展,根據工信部、財政部《關于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有效運營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7〕187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網絡是指經工信部、財政部聯合支持和批復,由1個統籌全區服務資源的自治區樞紐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樞紐平臺”)與若干個貼近中小企業需求、提供直接服務的窗口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窗口平臺”),通過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線上線下服務,共同構成的全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骨干架構和基礎環境。
第三條 平臺網絡以中小企業需求為導向,以向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為基礎、增值性服務為補充,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平臺為依托,廣泛集聚和共享服務資源,對接服務需求,帶動合作服務機構開展普惠服務,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重要載體。
第四條 自治區非公經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平臺網絡的運營,通過政策引導、資源統籌、制度建立、任務委托、運營監督等方式,推動平臺網絡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服務協同、運作規范,為中小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證的服務。
第二章 樞紐平臺運營管理
第五條 樞紐平臺是指為平臺網絡正常運行提供支撐和保障的平臺,協調和統籌窗口平臺業務,組織帶動優質服務資源和優質服務項目,匯集和宣傳政府發布的服務信息和方針政策,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窗口平臺。樞紐平臺運營管理由自治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承擔,接受自治區非公經濟局指導監督。
第六條 樞紐平臺主要職責:
1.負責委托運營機構運營樞紐平臺線下實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大廳”和線上載體“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制定樞紐平臺年度工作目標、服務內容及實施計劃,編制年度運維費用預算。
2.負責平臺網絡日常管理。完善、優化信息化支撐系統,強化平臺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確保平臺網絡正常運行;建立信息發布內容審核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合法、合規;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運營工作方案;做好服務數據報送和分析工作,對運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為改善服務質量提供指導;配合政府部門開展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服務、融資等方面的市場調研和問卷調查,反映中小企業動態和訴求,為政策制定提供參考;承擔自治區非公經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3.負責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服務規范和服務監督評價體系。協調和管理樞紐平臺運營機構、窗口平臺、合作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績效考核,規范服務標準和流程,提升服務質量。
4.負責集聚優質服務機構,擴大覆蓋范圍。通過協議聯合、招標、提供服務項目機會等形式,吸引各領域資質好、能力強、信譽佳、規模大的優質服務機構在平臺網絡聚合。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與平臺網絡對接,提升窗口平臺總量,延伸服務觸角,增加服務節點,擴大平臺網絡覆蓋范圍。
5.負責建立服務資源、服務信息共享機制。與區外樞紐平臺、區內窗口平臺簽訂服務合作協議,指導窗口平臺之間互簽服務合作協議,規范資源共享與合作方式,協同開展服務產品開發和推廣,形成一體化運作。
6.負責推進服務方式和服務模式創新。應用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發新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線下服務線上化,快速提升線上服務活躍度。利用線上平臺、微信、微博等渠道開展線上線下同步的服務活動,通過線上展示等服務形式擴展線下服務內容,引入互聯網金融等新模式擴充服務供給方式。
7.負責推動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提升。在全區范圍內征集行業專家,建立服務中小企業專家庫。組織開展平臺網絡服務人員系列培訓,提高服務人員專業化服務水平與業務能力。協同窗口平臺通過訂單式服務、“一企一策”專家會診、個性化定制服務、互動平臺等方式組織服務機構開展特色化、精準化服務,提高服務對接效率,改善服務對接體驗,逐步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向網絡化、品質化、精準化、智慧化的方向發展。
8.負責開展宣傳和推廣工作。依托新聞媒體和新媒體,開展中小企業政策宣傳解讀、服務機構公益性咨詢、“雙創”大賽、創業訓練營、創客項目路演、小微企業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等活動,持續擴大平臺網絡的服務效能和社會影響力。發揮以網絡平臺、合作服務機構為骨干的寧夏中小企業服務聯盟作用,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平臺網絡交流活動,總結與推廣平臺網絡、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與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先進服務理念與典型經驗做法。
第七條 樞紐平臺運維費用由自治區非公經濟局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根據年度預算審核情況核撥資金。運維費用包括樞紐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大廳和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運營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為確保完成運營服務目標所必需的支出等。
第三章 窗口平臺運營管理
第八條 窗口平臺是以滿足企業需求、做好貼身服務為宗旨,具有優質服務產品,貼近企業、了解企業需求,可帶動服務資源為企業提供服務,覆蓋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并接入平臺網絡的平臺。窗口平臺運營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接受樞紐平臺指導監督。
第九條 窗口平臺主要職責:
1.負責自主開展并配合樞紐平臺進行服務需求調研,及時向樞紐平臺傳遞服務需求,并依據服務需求開發服務產品,組織服務機構開展精準服務。
2.負責發布、轉載和鏈接的信息和應用的安全管理,確保接入平臺網絡的信息和服務安全。
3. 負責做好線上線下服務的銜接,實現所有服務活動在平臺網絡系統中有記錄、能追蹤、可考核。
4. 在樞紐平臺的業務指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規范,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標準,為中小企業提供規范化服務。
5. 配合樞紐平臺開展協同服務和平臺網絡宣傳推廣等工作。
6.接受樞紐平臺績效考核,與樞紐平臺簽訂服務合作協議,定期報送服務計劃、服務數據、服務總結等;窗口平臺之間互簽合作協議,溝通服務開展和運營情況。
第十條 窗口平臺接入平臺網絡應經過申報、審核、接入三個環節。申請單位按要求申報材料,樞紐平臺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審查,評審通過報自治區非公經濟局批準后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窗口平臺按照要求進行軟硬件改造并接入平臺網絡。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自治區非公經濟局對樞紐平臺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列入當年自治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效能目標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平臺網絡年度目標完成情況、樞紐平臺運營管理情況、服務質量和效果、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安全等。
第十二條 樞紐平臺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運營機構、窗口平臺和合作服務機構進行監督考核。運營機構重點考核平臺網絡整體運營管理、服務績效、資金使用等;窗口平臺重點考核基本服務條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和服務質量、公共服務活動數量和效果、企業滿意度、服務數據報送等;合作服務機構重點考核服務中小企業數量和服務質量、企業滿意度等。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動態管理、有序進退和享受扶持獎勵政策的重要依據,對年度考核合格的運營機構,樞紐平臺繼續簽訂委托運營協議。對年度考核優秀的窗口平臺和合作服務機構,樞紐平臺提請自治區非公經濟局按照相關政策優先給予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樞紐平臺提請自治區非公經濟局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將平臺網絡作為中小企業工作平臺,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工商、稅務、銀行、金融機構等支持樞紐平臺和窗口平臺開展服務,開放共享相關數據資源,推動平臺網絡與電信運營商、互聯網企業的交流、對接,以及深度合作。
第十五條 樞紐平臺、窗口平臺和合作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開展運營和服務。對違規運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平臺網絡運營管理有關各方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扶持項目的相關規定,接受財政資金使用跟蹤績效評價和審計。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5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非公經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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