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生態經濟開發區“散亂污”企業關停整治工作分工方案
為全面落實中央環保督察整改相關要求,進一步清除“散亂污”企業,徹底解決環境污染頑固問題,根據《平羅縣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時間
2018年6月25日至12月30日
二、關停整治企業范圍
石嘴山生態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涉及企業150家,其中:關停取締類企業53家、斷電停產整改類企業33家、不斷電限期整改類企業59家、限期搬遷類企業5家。
三、關停整治企業程序
根據“關停取締一批、停產整改一批、限期搬遷一批”原則,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由環保、工信、發改、住建、安監、供電、國土、水務、公安、德淵集團等各職能部門和生態區管委會組成聯合執法組,嚴格依法按程序關停整治。
1.由環保、發改、工信、住建、安監、國土、水務等部門深入整治企業后,按各自職責查閱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對無手續未批先建的和批建不符以及環保違法的做好筆錄,并依法依規按整治類別下達整治指令(相關法律文書),督促做好相關整治工作。
2.6月30日前對不斷電限期整改類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時間為8月20日前完成整治,如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企業,列入斷電停產類企業繼續整改,直到通過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7月5日前完成斷電停產整改類企業斷電作業,關停所有生產環節用電并封存相關設備,只保留生活及整改用電,直至整改驗收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7月15日前完成53家關停取締類企業的“兩斷”工作(如另有新增再安排時間),12月30日前完成“三清”工作;對限期搬遷類企業,碳素活性炭類的斷電限期搬遷,其他類可不斷電限期搬遷,于10月30日前完成限期搬遷類企業的搬遷和原廠區拆除工作。
3.關停取締類實施斷電后由企業自行對原料、產品、設備進行“三清”;11月30日起,由聯合執法組對尚未完成“三清”工作的企業進行強制“三清”。
4.各工作組指定專人負責文檔收集專報(2人),具體職責為:使用和保管執法記錄儀,每天將各類法律文書復印件、圖片資料、每日進度、簡報等收集整理后報縣“散亂污”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該組要高度負責,按時報送。
四、分組及關停整治企業名單
分兩組對企業進行關停整治。
第一組(17人):
組 長:馬仲武
副組長:范建軍、羅 鵬
成 員:環保局魏建國、閆建成,發改局楊斌,住建局靳聰聰,安監局溫新兵,供電公司龔冠成、馬永剛,國土局樊娟,水務局付文斌,公安局2人,德淵集團劉東鋒,生態區王興文、許生春。
文檔收集專報人員:樊娟、王興文。
1.關停取締類(27家):寧夏慶林冶金有限公司、寧夏恒順冶煉有限公司、寧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永亨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金塔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東盈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興平碳素分廠、平羅縣科瑞達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瑞博興隆碳素廠(萬順收購)、平羅縣興瑞達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凱元硅石廠、平羅縣興平硅石廠、平羅縣豐太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焱鑫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宏旭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新蘭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中華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慶寧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鑫渝煤化工有限公司、平羅縣華鼎煤業、平羅縣文鼎煤業、平羅縣大通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榮泰煤場、平羅縣光耀煤場、平羅縣泰華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東升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勝瑞工貿有限公司。
2.斷電停產整改類(16家20000KVA以下礦熱爐):寧夏大地循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冶金一分廠、寧夏晟晏實業集團能源循環經濟有限公司20000KVA以下礦熱爐、寧夏吉泰特種合金有限公司、寧夏參進寧宇達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昌虹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金利源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濱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20000KVA以下礦熱爐、平羅縣寧源冶金有限公司、平羅縣宏利達冶金有限公司、平羅昊越冶金有限公司、寧夏恒信冶金有限公司、寧夏南方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寧夏太康藥業有限公司20000KVA以下礦熱爐、平羅縣榮昌碳化硅有限公司12500KVA碳化硅爐、平羅縣眾城碳化硅有限公司、平羅縣恒利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3.不斷電限期整改類(30家):寧夏宜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寧夏平羅縣賽云建材有限公司、寧夏平羅縣金長城砼業有限公司、寧夏東方寶盛建設有限公司、寧夏易拓建材有限公司、寧夏平羅縣天晟砼業有限公司、平羅縣恒云砼業有限公司、寧夏安寧建材有限公司、平羅縣永固砼業有限公司、平羅縣宇昇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慧寧煤炭制品有限公司、寧夏廣盛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廣華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國寧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凈源活性炭廠、寧夏平羅縣凱信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天福活性炭公司、寧夏大明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恒輝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鑫慶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廷遠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寶駿達活性炭公司、平羅縣錦晟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伯特利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路凱佳工貿有限公司、寧夏茂華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榮昌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羅縣國峰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浦士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平羅縣翔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4.限期搬遷類(3家):平羅縣鴻新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華昌煤化工有限公司、平羅縣嘉和爐料有限公司。
第二組(17人):
組 長:王曉波
副組長:楊 靜、黃建宏
成 員:環保局施軍民、顧杰,發改局俞光清,住建局朱凱,安監局李成彬,供電公司王衛平、馬家祥,國土局張冉,水務局彭造謙,公安局2人,德淵集團高全峰,生態區寧玉軍、代國忠。
文檔收集專報人員:張冉、寧玉軍。
1.關停取締類(26家):寧夏晶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平羅縣天予物流院內防水材料廠、茂華活性炭西邊料場、平羅縣永茂廢品收購站(兩家)、山水大道石化加油站后面料場、平羅縣沙湖紙業院內料場、平羅縣伊地造紙廠廠區內混泥土料場、山水大道北邊停車住宿院內料場、寶馬路東頭南邊養狗場、平羅縣天添工貿有限公司、太沙路平達碳素后面洗沙場、姜宏偉選渣廠、三湘路南白灰廠、寶馬路東頭空廠地、平羅縣彥勝建材廠、彥勝建材分公司、陳茹渣場、平羅縣金鑫源彩瓦廠、平羅縣斯瑪特有限公司、平西路南側路建珍石料廠、平羅縣建忠工貿有限公司、平羅縣馬軍彩磚廠、平羅縣金宏工貿有限公司、平羅縣嘉龍嘉誠工貿有限公司、寧夏遠博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興平德立科技有限公司。
2.斷電停產整改類(17家):平羅縣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石嘴山鋼寶碳素有限公司、寧夏綠源恒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振洲碳素有限公司、寧夏鑫順達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德潤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盛達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陽光焦化有限公司、平羅縣隆興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平羅縣永平建材有限公司、平羅縣佳訊炭素有限公司、寧夏澤惠道路資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平羅縣順祥工貿有限公司、寧夏銀建卡奔活性炭有限公司、平羅縣中興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高強微粉有限公司、寧夏路航通瀝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3.不斷電限期整改類(29家):寧夏寧平碳素有限責任公司、平羅縣烽原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平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羅縣福翔碳素有限公司、石嘴山金果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曦晨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羅縣三陽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平達碳素制品廠、平羅縣順馳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鑫久碳素制品廠、平羅縣宇龍碳素有限公司、平羅縣祥盛碳素有限公司、平羅萬盛工貿有限公司、大地興平碳素有限公司、寧夏簡泉農場工會增碳劑廠(兩個廠)、平羅縣昊穎煤炭有限公司、平羅縣隆盛炭素有限公司、平羅縣華裕炭素有限公司、石嘴山海華工貿有限公司、寧夏文順新型炭材制品有限公司、寧夏貝利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夏貝利特化學有限公司、寧夏寶馬化工有限公司、寧夏麗珠制藥有限公司、寧夏格瑞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天奕環保再生紙有限公司、寧夏焱祿新能源有限公司、平羅縣榮昌活性炭有限公司、寧夏凱迪化工有限公司。
4.限期搬遷類(2家):平羅縣馬占河食用油廠、平羅縣眾鑫冶煉有限公司。
五、有關要求
1.健全機構,落實責任。關停整治企業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繁重,為保證工作順利開展,本次關停整治散亂污企業分成兩個工作組一起發力,由組長負總責,副組長及成員配合,依法依規按程序按步驟攜帶法律文書及相關手續,對散亂污企業進行關停整治,確保關停整治程序合規合法。
2.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各部門抽調人員要充分發揮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分工負責,形成合力,確保關停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生態區管委會做好牽頭工作,主要負責工作車輛保障、后勤工作、專業人員聘請、工程機械租賃調度和使用,相關經費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撥付;環保局負責制作封條對散亂污企業進行查封,并做好關停整治相關法律文書;發改科技局、安監局、住建局、國土局、工信局按照監管職責下達違反法律法規相關文書;水務局負責對散亂污企業自備井進行斷水作業;德淵集團負責對散亂污企業生活用水進行斷水作業;供電公司負責對散亂污企業供電設備進行斷電作業;公安局
負責維護關停整治工作期間現場秩序,對違法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傳喚和拘留,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廣泛宣傳散亂污企業違反政策、污染環境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進一步增強各企業環境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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